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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加强住建领域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洛阳城建信息网 2018-09-19 11:54:36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住建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各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建筑企业、招标代理企业:

为加强住建领域招投标管理,化解风险矛盾,提高工作效能,营造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市场环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监督机制

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措施,建立权力清单,把控廉政风险点,化解矛盾、堵塞漏洞,提高内部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做到各司其责、人人尽责、违法追责。

(一)实行流程化办公制度。市住建委招标科将招投标全过程监管划分为四个阶段,内设招标受理室、招标文件备案室、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室、投诉室四个业务室,分步把控。职能分别是:

1.招标受理室。主要负责查验招标人的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资金落实情况;查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招标代理项目管理部人员名单及有效执业证件等。

2.招标文件备案室。主要负责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标准文件》规范要求,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经项目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重点工程项目,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避免因招标文件争议引起废标及投诉;对技术复杂或投标单位报名过多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

3.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室。主要负责办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备案相关手续;与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标后履约的监管工作。

4.投诉室。主要负责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内部轮岗制度和监督开标抽签制度。招标科各室人员定期轮岗,避免在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滋生不廉洁因素;监督开评标人员临时抽签决定,最大限度降低廉政风险;各室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台帐,便于随时查询和工作交接。

(三)及时修改完善招标管理规定。根据上级政策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完善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利于招投标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四)加强责任追究。招标科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戒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等惩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查处。

二、加强投标人管理,逐步建立市场诚信体系

通过加强对投标人的管理,严厉打击虚假投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不规范行为。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培育建立依法竞争、合理竞争、诚实守信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一)加快建立使用统一的企业诚信库。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沟通协调,建立“企业诚信库”。投标人需完成诚信库入库登记,自行上传营业执照、资质、荣誉、合同等纸质原件扫描件,开评标时投标人不再携带相关原件,诚信库入库登记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网上提示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评标结果公示时将同时公布中标侯选人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总价清单公布制度。招标人要在公布招控制价的同时,公布总价清单,减少流标、废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招标效率,防止暗箱操作,减少交易成本。

(三)推行电子评标制度。加快建立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推行招标投标活动各类文件无纸化、工作流程网络化、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招标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和电子监察等,实现招投标交易、服务、监管和监察的全过程电子化,以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暗箱操作等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

(四)加大违法惩处力度。投标人伪造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依法给予惩处: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2.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3.公布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传公布,使违法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通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整治招标代理机构为满足业主无理要求,不按规范操作;招标文件错误,给业主造成损失;代理市场无序,恶意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一)落实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制度。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二)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市住建委招标科要加强对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对招标代理的管理从管机构变为管机构中的人,更好地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文件备案时,要认真查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招标代理项目管理部人员名单及有效执业证件等。

(三)实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质量动态考核机制。细化量化考核内容,及时将考核结果对外公布,借助各方力量对招标代理机构自身业绩、实力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优胜劣汰,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四)加强事后监管。畅通投标人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收集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并视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惩处。

四、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质量

通过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依法强化对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评标过程中的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

(一)加快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机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机制。在每次评标活动后,由招标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监督人员分别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满足评标工作要求;是否熟悉、掌握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能够在评标过程中独立、负责地提出评标意见,并对自己的评标意见承担责任;对于人情分、倾向分、奇高奇低分、随意分是否解释清楚;是否能够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有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作为专家续聘和奖罚的依据。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应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出席评标活动次数、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强化监督检查。在日常考评中,评标专家存在不称职、不履职、有明显的徇私舞弊或者有失公平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1.暂停专家3—6个月抽取资格。在专家日常考评中,接受评标任务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专家抽取人的;无故迟到、早退的;态度不认真、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工作进展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意见偏离评标评审原则的;酒后参与评标评审的,暂停专家3—6个月抽取资格。2. 暂停专家1—2年抽取资格。在专家日常考评中,泄露参评信息的;不按要求存放或违规使用通讯工具的;违背招标文件规定,个人评标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的;提出或接受倾向性、排斥性要求的;依法应当提出否决意见但未提出,或者否决不应当否决的投标文件的;向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等提出无理要求,超额索要评标评审费用,拒不接受合理解释的;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专家评标评审专业能力与评标评审要求明显不匹配的;对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暂停专家1—2年抽取资格。3.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在专家日常考评中,泄露参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的;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它好处的;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对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场所财务的;其他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4.公开曝光。对违法违纪的评标专家可在指定的政府信息媒体上发布,以示儆尤。5.追究法律责任。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

五、加强标后履约管理,净化市场环境

通过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形成内部闭合管理机制,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有效联动,解决招标投标与施工过程“两层皮”现象,发现并查处串标、围标、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诚信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

(一)严格项目人员监管。1.建立住建委内部闭合管理机制。招标科要及时将中标项目信息通报市政、开发、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质监、安监等行业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同时建立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日常考勤制度。2.建设单位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出勤率低于考核指标的,视情况按合同约定给予处理,并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对建设单位不建立日常考勤制度,不履行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督责任的,根据项目性质,由市政、开发、施工、装饰等行业管理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进行诫勉谈话。整改结束后,仍出现类似情况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3.严格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主要技术人员的变更管理。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相关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业主同意,报招标科备案。未经业主同意、监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对其单位及个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二)严格机械设备核查。由建设单位对机械设备进行核对,施工机具应按投标文件承诺按时按标准到位,对施工机具标准降低的,要限期整改,并扣减相应费用。市政、开发、施工、装饰、安监等行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严格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必须经相关责任主体签字盖章,属设计重大变更需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审确认,建管设计科要加强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严格合同备案管理。 1.市政、开发、勘察设计、施工、装饰、造价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招标科提供的中标项目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审查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中标承建范围应与招标范围一致,招标人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应与支付保证金(或工程担保)对等。2.市政、开发、勘察设计、施工、装饰、造价、安监、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招标科提供的中标项目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合同约定工程款、工程监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按照合同条款并结合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实际施工进度,检查工程款支付手续是否完备、工程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严禁将工程款付至施工企业基本帐户之外的银行账户,严禁超前付款或拖欠付款。违反合同约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并依法律法规处理。

(五)严格落实工期进度。要加强对合同约定工期进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期确需调整压缩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依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项目监管部门责令其制定经论证的赶工措施,限期整改,整改不力仍造成工期延误的,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合同约定处理。
    (六)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单位的联动,实行闭合式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标后履约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上网公示,依法依规处罚,确保全市建设工程科学、规范、有序。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住建局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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