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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市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来源: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9-19 14:34:46

洪建发〔2018〕124号

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

9月7日19时18分,赣州市经开区凤岗镇创业路I标(新105国道-长铃路)地面道路及高架桥项目在浇筑CYL68号桥墩混凝土时发生整体倾覆,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恶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极其恶劣。这起典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事故,充分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薄弱,隐患排查走过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以及行业监管不力的问题。为深刻吸取赣州“9.7”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根据省住建厅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赣建安委[2018]43号)文件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30日开展全市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工程及道路桥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廊等市政工程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

二、检查内容

(一)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对承建项目的管控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项目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岗履职,员工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等情况。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开展风险辨识、登记,实现安全隐患闭环管理。

(二)安全管控措施情况。一是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规定情况。二是加强对高度超过8米以上(含8米)墩(柱)的安全管理,将其纳入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三是高处坠落防范措施,“四口、五临边”防护随施工进度及时跟进。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管情况。一查是否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尤其是商品混凝土供应方纳入项目安全监管范围。二查是否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纳入安全监管范围。三查现场是否按有关规范规程浇筑混凝土,严格控制混凝土浇筑速度。

三、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施工项目部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对照标准规范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务必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落实整改,对自查自纠情况留底登记。

(二)监督检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核查自查自纠工作质量,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并落实处理情况。

(三)督导检查。我委在9月底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检查责任。落实此次大检查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督导责任。各单位要严格细致、深入彻底地排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风险和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帐、制定措施、及时整改,要落实检查责任,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此次企业自查走过场、检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的的企业予以曝光、查处、通报,警示违法违规企业,督促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职责。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于10月8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建委。(联系电话:0791-88535921;联系人:罗丹)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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