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专项检查的通知》(桂建科〔2018〕14号)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7年1月1日之前已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总平面图或者建筑方案的建设项目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办理报建手续时,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及审查。涉及到部分指标不满足绿色建筑标准时,也应采取相应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调整,并编制绿色建筑设计方案(详见附件1)和进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
二、设计单位应把绿色建筑设计纳入建筑工程设计中。对在建筑工程设计中不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我委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记不良记录并上报自治区住建厅。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发现建设项目未按要求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补充绿色建筑设计,并向我委技术科进行报备。在缺少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的情况下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我委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记不良记录并上报自治区住建厅。
四、我委2017年5月26日发《关于印发〈梧州市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和〈梧州市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备案表〉的通知》(梧建〔2017〕199号)中附件更改为本通知中的两个附件。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14日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