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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惠州市2018年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来源: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8-09-21 16:52:45

惠市规建函〔2018〕1658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发展,根据《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18年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项目及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项目,且项目于2017至2018年期间完工验收。

(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含新建建筑、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对设计方案优于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综合节能率达到70%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以及采用新型节能材料、产品或者结构体系,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

2、采用太阳能光热和光伏、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示范效果特别显著的项目。

3、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达到较好节能效果的项目。

(三)建筑节能示范企业(含绿色建材生产企业、绿色达标搅拌站):

1、引进或新建的生产线填补了我市空白,产品符合国家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

2、积极开展绿色生产规范标准搅拌站,获得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AAA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

二、申报要求及资料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项目及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项目,且项目于2017至2018年期间完工验收。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需填报《惠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总结,合同、预算书及结算书,验收证明等。

(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载体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完成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需填报《惠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建筑节能专项设计方案及实施情况总结;新建项目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企业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建筑节能示范企业应填报《惠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属绿色建材企业的,应一并提供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企业及产品简介;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产品应用情况证明;主要设备清单;其他相关材料。属绿色生产规范标准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应一并提供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影印件)。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或企业,不得重复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七份(A4纸)和电子文档(刻录光盘并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

三、申报程序

(一)惠城区的申报项目(企业)直接向市住建局申报,其他县(区)的申报项目(企业)经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住建局。

(二)市住建局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实等形式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评审,确定惠州市2018年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奖励)项目。

四、资金拨付

市住建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补助、奖励的项目(企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联合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拨付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应认真填报《惠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交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真实有效。

(二)各县(区)住建局应高度重视申报工作,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三)请各县(区)住建局、各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于2018年10月8日前报惠州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联系人:李玉芳,联系电话:0752-2101208)。

附件:惠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9日

关于组织申报惠州市2018年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惠市规建函〔2018〕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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