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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09-30 17:00:31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8〕39号)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8〕7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住宅全装修管理政策实施后以全装修报批报建或以毛坯报批报建但实际以全装修集中交付的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的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已出台的文件和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交付样板房必须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不得以临时样板房、先搭建临时样板房或销售样板房后再建造实体交付样板房等形式,规避设置实体交付样板房。

(二)交付样板房自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不允许拆除、移位或调换。

(三)分批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除整个项目应符合交付样板房设置要求外,批次申领房源如没有符合交付样板房设置要求套型的,必须满足该批次房源预售时能提供不少于一套交付样板房。

(四)交付样板房应当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和最终交付给购房者的住宅全装修标准相一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含分批申领项目),不允许交付样板房加装交付标准以外的软装和家电、家具、灯具等设施设备;已在销售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二、本市住宅全装修管理政策实施前设置的交付样板房保留时间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保留期内一般不得拆除、移位或调换。如原设置为临时样板房或非实体样板房,在保留期内确因项目建设等原因需移位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样板房拆除必须在新样板房建成之后。

(二)在原样板房拆除一个月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处、原样板房等醒目位置公告拆除和移位信息,并书面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通过房屋买卖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书面告知购房者。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公证机构对样板房移位进行公证,并组织或接受购房者监督,新样板房建造完毕后由公证机构出具证明书,确保与原样板房标准一致。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时,对交付样板房的设置要严格把关,并进行现场查验,未按规定设置交付样板房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要加强日常巡查,对未按规定保留交付样板房的,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并可责令项目暂停销售。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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