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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铜陵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2018-10-09 14:46:07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建政〔2018〕1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措施,完善园林绿化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铜陵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2日

铜陵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铜陵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质量水平,加强行业管理,建设生态美丽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办公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态势和市场管理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陵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企业的诚信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在铜陵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或绿化养护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依据《铜陵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对园林绿化企业在铜陵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行为、施工活动和养护管理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具体工作由市园林管理局承担。

第五条 园林绿化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指标分为园林绿化企业施工诚信综合评价分数(以下简称施工诚信评价)和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诚信综合评价分数(以下简称养护诚信评价)两部分组成,均采用百分制。

施工诚信评价由市场情况评价、建设管理评价和质量监督评价三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 40%、30%、30%。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铜陵市园林绿化企业施工诚信综合评价标准》(附件 1)。

养护诚信评价由市场情况评价、养护行业管理评价和养护管理过程评价三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 40%、30%、30%。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铜陵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诚信综合评价标准》(附件 2)。

第六条 评价主体包括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和经开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单位以及养护管理业主单位等。

各评价主体以项目为单位,按工作权限和要求对园林绿化企业开展评价,定期上传评价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 各评价主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园林管理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铜陵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建立;牵头制定铜陵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牵头建设铜陵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平台;负责复核企业申报数据的有效性;认定通报表扬、通报批评的有效性;负责发出通报表扬、通报批评的文件;负责对市一级和市本级园林绿化工程投标活动不良行为及不规范行为进行评价;负责市一级养护行业管理评价和市本级养护项目的养护管理过程评价等。

(二)县(区)和经开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通报表扬,发出通报批评文件;负责对本辖区园林绿化工程投标活动不良行为及不规范行为进行评价;对所负责的项目开展建设管理过程评价;对所负责的项目开展养护管理评价等。

(三)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市园林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对在建的园林绿化项目开展质量监督评价。规模较小的园林绿化项目可由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县(区)、经开区绿化管理部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须经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四)建设单位:包括市、县(区)、经开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以及经市园林管理局认定,有评价需求、具备客观公正评价的能力、在铜陵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性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牵头建设的园林绿化项目开展建设管理过程评价。

(五)养护管理业主单位:包括市、县(区)和经开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以及经市园林管理局认定,有评价需求、具备客观公正评价的能力、在铜陵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性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绿化养护项目开展养护管理评价。

第八条 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真实、公开和有效期的原则。

第九条  “铜陵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是全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业务运行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派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诚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布诚信系统操作手册、用户注册申请、数据申报流程和指引。

(二)组织各企业按要求录入和更新企业基础数据和信用数据,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三)负责诚信数据的初审及审核后的录入工作,以及有关诚信管理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十条 诚信平台设立企业申报信用数据主动公开专栏,供社会和行业内相互监督。设立企业信用数据信用共享专栏,供社会免费查询。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园林绿化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园林绿化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园林绿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等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限制其参与我市建设工程市场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导致园林绿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质量不合格,受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

(四)拖欠工资,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在诚信评价数据信息申报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瞒报企业信用信息的。

第十二条 市、县(不含市辖区、经开区)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企业“黑名单”的审核确定、公示公布、到期解除。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

法律法规或我市其他工程信用管理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限制期超过一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采用计算机自动评价计分,每日更新,动态评价。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基础信息采集:由企业登录平台自行注册申报,提交证明材料。

(二)信息审核公示: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查验核实,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三)数据录入/更新:核实后的数据进入评分系统。首次参评的企业按基准分值进行自动赋值评分;评价主体单位按各评价标准规定的周期对企业进行评价打分,及时更新评价数据。

(四)评价结果公布:评价得分和排名情况在系统平台公布,同时与信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园林管理局等网站共享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 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诚信评价体系各方面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指导评价与被评价双方以及诚信应用主体按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各评价主体对作出的评价负责。对评价情况明显偏离正常范围或被投诉的,市园林管理局应当组织及时核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被评价单位对其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书面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检查评价情况并于书面10日内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及时修正,并将处理情况抄送市园林管理局。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可向市园林管理局投诉,经核实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要求评价主体单位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我市政府投资的招标投标和园林绿化行业监管等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各评价主体应当将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九二十条 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和维护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规定与《铜陵市建设工程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办法》(建政〔2016〕154号)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铜陵市园林绿化企业施工诚信综合评价标准(试行)

2.铜陵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诚信综合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下载:

建政13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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