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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印发《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10-11 11:10:41

恩施州政规〔201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已经州八届人民政府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质量和安装过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核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占的用地信息。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栋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若需改变既有住宅主体结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七条  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业主也可以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出资、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条  本栋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建设者可以在本栋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服务机构为代理人。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除外。

规划部门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包括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栋、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内容包括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栋(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等。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者应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一)建设者书面申请(原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表;

(三)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增设电梯意见及权属证明文件;

(四)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五)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六)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

(七)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八)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者应当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增设电梯意见及权属证明文件;

(四)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

(五)监理合同、规划及资质证书;

(六)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建设资金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增设电梯必须在不影响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增设电梯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国土部门应当核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用地信息,要求增设电梯申请人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质量及安装过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方可施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造、改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建设者应当向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逾期不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州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提供同意增设电梯书面意见及权属证明文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规划、住建、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简化、便民、零收费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因增设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为本单元全体业主共有,不再调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且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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