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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黄山市小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10-11 11:16:42

黄公管〔2018〕29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小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效率,节约小型项目交易成本,规范小型项目交易程序,现将《黄山市小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黄山市小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黄山市公共资源局

2018年7月16日

黄山市小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规范交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进入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资金投资的小型项目,即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货物采购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市交易中心以公开征集方式,分别建立房屋建筑(含附属工程)、市政公用、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智能化、水利、幕墙、钢结构、配电、公路公路养护、展陈、古建筑、设计及监理等小型项目备选用户库。小型项目备选用户库原则上每个年度征集(调整)一次,为保证充分竞争,每一类别的库内备选企业必须达到3家以上(含)。

第四条  符合入库备选条件的企业可在公开征集期间向市交易中心递交申请资料。市交易中心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监督下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进行集中评审,审核通过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可成为库内备选企业。

第五条 入库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资质,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二)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期内;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情形;

(三)自公开征集截止时间前一年内未在公共资源交易、履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活动中被县级及以上管理部门处理并上网披露;

(四)征集公告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不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入库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

第六条 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入库企业向市交易中心一次性缴纳小型项目入库保证金,施工类每类别5万元,服务类每类别2万元,入库企业最多只缴纳两个最高类别的保证金,保证金对其所有入库类别均具有约束作用。库内企业在申请退出所有类别的小型项目备选用户库,且所有中标项目验收合格后,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七条 采用小型项目交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项目招标前置条件且已办理交易备案;   

(二)备案资料齐全:提供该项目立项批复、概算批复、资金落实证明、招标文件、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图审合格书(如有)、主要材料样品(如有)等。

第八条 业主单位按规定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项目发包公告,符合公告资格要求的库内相应类别企业均可参与投标,项目发包公告期限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小型项目实行两阶段开评标:

第一阶段,确定中标预选人。所有符合公告资格要求的库内相应类别企业均可参与竞争,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办法,产生2名中标预选人。

第二阶段,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预选人应在确定为预选人之日起3日内编制投标文件,业主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即确定为中标人。若未通过评审,由第二中标预选人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编制投标文件,重新组织评审,经评审合格的即确定为中标人。若第一、第二中标预选人均未通过评审,则重新公告。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业主单位负责组建,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通过市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中标公告。

第十二条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按规定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报市公管局备案。

第十三条 小型项目备选用户库考核管理采取履约问卷调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履约问卷调查由市公管局负责,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调查范围为采用小型项目交易产生中标人的项目;随机检查由市公管局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对小型项目实施标后履约检查。

第十四条 考核管理实行计分制,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期满即恢复初始分。考核情况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小型项目交易和评审的重要依据。

(一)初始分:每个库内企业初始得分100分。(不分专业类别);

(二)考核内容:

1、确定为中标预选人后,不按规定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每次扣15-20分;

2、因中标预选人自身原因造成评审未通过的,每次扣10-15分;

3、在问卷调查中被给予好评的,每项目加5分;给予中评的,每项目扣5分;给予差评的,每项目扣20分;同一施工项目加、扣只计一次最高分;

4、标后履约行为检查中发现或业主单位反映达不到合同约定条款的,每次扣5-10分,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每次扣10-20分;拒不整改的,每次扣40分;整改情况得到业主单位(检查部门)书面认可的,酌情减少扣分,但一般不低于原应扣分值的一半;

5、发生其他行为的酌情计分。

第十五条 小型项目库内备选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选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入库申请: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确定为中标人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与业主单位订立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向业主单位提出附加条件的;

(四)中标后将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的;

(五)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际配备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且被发现后拒不整改的;

(六)在一个周期内考核得分低于40分(含)的;

(七)出现不符合入库条件相关情形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存在(一)(二)(三)(四)任意一种情形的,小型项目入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小型项目交易实施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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