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开展全州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清理进一步强化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12-08 14:52:12

各县市住建局、州直有关企业:
按照住建部及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系列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规范管理和使用安全,州住建委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全州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请各县市住建局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专项清理工作,同时就加强我州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一体化”管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清理范围。按照住建部第659号公告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设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规定,对起重力矩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的、起重力矩为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的(不含15年)、起重力矩为在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的(不含20年)塔式起重机,对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需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价合格后可继续使用,否则一律不得使用。房屋建筑高度超过24m的,禁止使用起重力矩为4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机,任何场合不得使用门式立柱为三角型截面架体的物料提升机。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一体化”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能、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履行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由具备个人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有序有组织的作业,要加强进场前大修大保及设备状态性能检查,及时恢复调整限位装置和安全部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提出使用期间安全管理要求。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对“一体化”企业及使用安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各项手续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项目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拟投入设备的源头把控,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备要立即督促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加强整改,对违规使用和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参建各方主体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在项目实施前制定多塔作业防碰撞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依据《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三、加强使用过程监管。各县市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抓紧落实设备专项清理淘汰和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要切实执行“一体化”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安装单位不得同意其在本级施工现场从事相关活动,督查“一体化”企业建立健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制度,履行巡检、月检和季检及相关保养工作职责,杜绝走形式走过场;二是要对已备案设备进行盘点,对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明令禁止投入使用或超过相关使用年限的设备进行清理,督查产权单位立即作报废处理,回收备案证明,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规定的设备需进行综合评估鉴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否则立即拆除报废;三是严格设备使用程序管理,加强报装、报拆和使用登记管理,严格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设备检测和使用登记,对不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进行安装拆除和投入使用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责任,要结合参考《恩施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指南》加强各环节资料审核和把关。

请各县市住建局严格按照文件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专项清理活动,于12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州建筑安全监督站。下一步工作中,各县市住建局要切实强化管理措施和手段,严格落实“一体化”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在建工地“一体化”工作明查暗访,加强本级“一体化”企业行为监管。截止当前,我州符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一体化”执业资格的企业名录如下,州直:恩施众信建筑机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恩施市:湖北施得力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恩施市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北康和茂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恩施兴和塔吊安装有限公司、武汉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荆门市宏坤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恩施市阳其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利川市:湖北金万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利川市一帆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随州市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其它安装单位或外地“一体化”企业以恩施分公司名义执业的,其机构人员及维保基地未经验收审核,不得在恩施州范围内承揽相关业务。

恩施州住建委
2018年12月6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