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开展2018年度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波建筑业管理信息网 2018-12-13 14:54:47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函建字〔2018〕1557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双随机”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注册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双随机”检查。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核发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最高等级资质)由省建设厅负责检查,具体检查要求按照《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函建字〔2018〕1557号,详见附件)执行;我委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按最高等级资质)由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负责检查,我委进行抽查。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二)我委按检查范围内不超过10%的比例,通过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受检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重点受检企业进行检查。
1.近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的企业;
2.近2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3.近2年来,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4.近2年来,被列入浙江省诚信平台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5.近2年来,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6.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或建筑业统计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检查安排
“双随机”检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排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摸排阶段(11月底前)
由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企业根据检查内容并对照《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情况记录表》,对本企业的现有资质情况、管理情况、市场行为等进行自查摸排。
(二)“双随机”检查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省厅、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同时进行)
采用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选出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后,由检查人员通过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与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检查标准进行比对,并结合实地核对证书原件、查看办公场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双随机”检查,同时填写《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情况记录表》。
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督查阶段(12月底前)
我委对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负责检查的建筑业企业随机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现有资质情况:是否符合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1.企业资产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报表台帐。
2.企业主要人员情况。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等,均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的人员进行认定。
3.企业办公场所、技术装备情况。实地检查办公场所、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和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台帐。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是否延续有效。
(二)企业管理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检查企业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2.企业统计数据上报情况。统计报表上报情况,检查是否按时如实报送;
3.企业是否按实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抽查核实录入的企业、人员等相关信息是否属实,信息变更是否及时。
(三)企业市场行为
1.企业是否存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以相关部门的处罚为依据);
2.企业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情形;
3.企业是否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检查工作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和《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情况记录表》、《检查情况汇总表》一并报送我委审批处,我委对各区县(市)开展的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二)涉及到交通、水利部门的检查内容,我委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双随机”检查。
(三)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应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核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函建字〔2018〕1557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