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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征集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通知——南建质安[2018]173号

来源:南宁建设信息网 2018-12-14 17:21:4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对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征集建设领域优秀专家加入我市专家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申报时间

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31日。

二、征集范围

我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造价咨询、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咨询管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含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区直、中直在邕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区内外从事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专家条件

(一)热爱国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热心建设行业发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专家的职责;

(三)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技术资格、实践经验丰富的且身体条件满足开展工作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到70周岁)。身体健康,能适应专家工作担负的劳动强度,有深入施工现场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且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科研教学人员需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含二级)且取得工程类中级职称满5年;或者从事相关领专业作满15年且取得工程类中级职称满8年(行政管理工作人员除外);

(七)对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评审专家可适当放宽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专家申请、推荐及认定程序

(一)专家库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等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专家工作单位应加强对专家入库申请推荐资料的审查。

(二)专家库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不同专业进行分类,实行信息化管理。专家可选择自己擅长的专业类别(具体参照《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申请推荐表》类别划分,专业分类细项可进入信息化管理平台查询)。

(三)专家申请人如实填写《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申请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荣誉证书、科研成果证明文件等原件扫描件,登录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信息化管理平台(南宁建设信息网www.nnjs.gov.cn-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报名,申请人申报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

(四)南宁市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将要求申请人提交个人相关证书原件进行核查。

(五)初审合格后,市城乡建委将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录入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公示期为15天。有异议的,由市建管中心对存在异议的专家申报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确有异议的人员将从专家库中删除,核查无异议的,由建管中心向提出异议方进行说明。

五、专家库专家职责、权利及义务

(一)专家库专家可根据专业及特长从事以下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根据受邀请委托而定:

1.参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政策、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制定或评估,参与制定地方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参加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评优评先活动;

3.参加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评定;

4.参加我市建设工程重要技术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专项施工方案的咨询、评审及论证;

5.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

6.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和督查;

7.参与我市建设行业质量安全方面“四新”技术评审、鉴定及推广应用工作;

8.担当我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培训师资;

9.参与我市建设工程应急救灾等突发事件的评估和技术指导;

10参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咨询;参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鉴定;

11.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二)专家在受邀请委托开展工作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担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发表个人合法独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并有保留个人合法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相关资料(保密的除外);

4.对所参与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前进行初审,有权要求委托单位对明显违反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补充调整;

5.对所参与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情况的监督权;

6.按规定获得参加专家评审论证等工作的劳动报酬;

7.自愿申请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科学客观地进行建设行业论证、评审、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评审结果、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应保密信息;

3.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等应当回避的情形,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4.严格履行专家职责,积极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派、委托的质量安全技术服务工作;

5.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变更个人信息,接受评价和考核;

6.不得擅自以专家库专家名义开展评审和咨询等活动;

7.严格遵守评审咨询等专家活动工作纪律,按照规定接受专家劳动报酬,不得接受有碍于公正、公平的礼物或礼金。

8.其他应尽义务。

六、其他

(一)全市在建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评审等需要邀请专家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

(二)鼓励跨地区、系统和企业选择专家,充分发挥优秀专家的技术优势,减少利益关联,最大限度的保障专家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

(三)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专家库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申请推荐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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