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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惠市住建函[2019]841号

来源:惠州市建筑业协会 2019-08-20 14:20:18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住建厅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现场消防综合检查组在我市检查时提出的质量整改意见,通过加强施工质量的过程监管,规范建筑企业质量工作行为,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提高工作认识,完善监管机制。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针对我市近年建设体量急增的实际情况,要明确监管重点、整合监管资源,将实体质量监督和行为监管相结合,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模式,同时加快工程质量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效能。

二、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工作行为。

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省住建厅检查组检查提出的整改内容,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等技术标准,立即组织开展项目质量管理和实体质量的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整改施工现场地基基础检测、工程桩检测、混凝土施工质量、质量通病较多等问题。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章立制,严格控制施工组织、材料进场、施工过程、检验检测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全面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项目质量管理按照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

三、制定管理措施,治理突出问题。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特点,分析研判当前质量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要点,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结合地区实际,重点打击违法建设、不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施工质量控制不到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不按照规范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建立工程质量问题的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监管,定期开展质量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四、强化监管责任,建立追责制度。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质量监督工作制度,明确监管工作责任,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全面加强监督责任考核。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研究制定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清出机制和失职追责制度,严肃查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和停工通知书,严格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规定扣分,对重大质量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到位,并将工程质量的违法事实移交同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五、开展集中治理,排查质量隐患。

自发文之日起,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组织开展在建房屋建筑项目质量检查,检查重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责任,以及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工期,以及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情况;

(三)工程项目地基基础检测、工程桩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情况;

(四)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以及质量通病问题的控制情况。重点抽测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钢筋分布、构件截面尺寸以及钢筋安装质量等;

(五)使用建筑材料的合格情况。重点抽检钢材、商品混凝土、建筑用砂、防水材料、建筑水电器材、管材等;

(六)工程检测单位资质标准以及按相关规定检测情况,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情况等。

在9月25日前,各县(区)住建部门要把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书面报送市住建局质安科。市住建局将成立专项检查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不定期的对全市在建项目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并把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质量行为的责任单位和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项目记录在案,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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