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
二、工程造价的相应调整规定。
(一)2009年1月1日后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签定合同的工程,《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不再将工程定额测定费作为规费计入工程造价;
(二)2009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经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仍应将工程定额测定费作为规费计入工程造价,并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2009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初步设计文件,其工程概算中不再计列工程定额测定费。
二00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