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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来源: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2009-02-11 15:44:46

甬建价[2009]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我市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经请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定额编号

专业工程名称

规费计算基数

费率(%

A3

建筑工程

直接费+综合费用

4.358

B3

装饰工程

直接费+综合费用

5.547

C3

安装工程

人工费

23.180

D3-1

市政工程建筑部分

直接费+综合费用

3.438

D3-2

市政工程安装部分

人工费

23.180

E3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直接费+综合费用

5.817

YH3-1

市政养护维修工程

直接费+综合费用

3.438

YH3-2

市政养护维修的路灯工程

人工费

23.180

  注:以上规费费率内不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应按本通知调整后的规费费率标准计算相应的规费费用,规费不得参与竞争。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前已发包的工程仍按原标准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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