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来源:建设部 1986-07-17 00:00:00

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潜力,组织他们在完成上级核定的计划任务以后,利用业余时间搞一些业余设计,既为国家建设多作贡献,又适当增加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收入。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搞些业余设计(不包括勘察的外业部分)。没有取得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准组织业余设计。任何非持证单位,包括咨询公司、技术中心等不得以“业余技术服务”为名,从事业余设计。

  二、为了提高设计人员的素质,要留一定的业余时间进行学习,组织业余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业余设计的时间每周掌握在六小时以内,业余劳动不能超过工作岗位上八小时工作制的平均工作强度,并对设计的质量和进度负责。由于设计失误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设计者的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收入,80%纳入单位的正常收入,20%由单位统筹安排分配给职工个人;直接参加业余设计的人员个人所得每人每月在30元以内的免征奖金税,超过30元的部分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四、任何个人都不准私自搞业余设计。如有违反者,除没收其全部收入外,并要给予行政处分。

  五、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