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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建设部 1990-01-01 00:00:00
建办人教[2003]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精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现将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不再组织作为项目经理资质审批条件的项目经理岗位培训,各培训单位不得再颁发加盖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人事教育司印章《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对项目经理更新知识、提高素质所需的培训,按照国家对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建筑市场管理司不再负责项目经理岗位培训大纲和教材的编制、修订和审定工作。

  三、在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期内,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工作委托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继续教育的内容,培训时间每两年不得少于40学时,继续教育情况记录在继续证书中。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原样式自行印制、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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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