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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沪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质量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建设部 1990-01-01 00:00:00

沪建建管(2003)第164号

市安质监督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市资质资格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现将《在沪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质量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在沪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质量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在沪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质量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在沪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理质量不良行为,是指项目经理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项目经理质量不良行为记分记录是本市项目经理资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项目经理质量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项目经理质量不良行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月度汇总工作。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依据《项目经理质量不良行为记分分值》(见附件),对项目经理质量不良行为进行记分。

  第四条 对项目经理质量行为的年度评价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在记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其质量行为年度评价为“不合格”: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2、质量不良行为记分累计满10分的;

  3、第五条规定应参加质量强化培训而未参加的。

  第五条 对项目经理质量不良行为记分从每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每月由市安质监督总站汇总对全市情况进行汇总。

  在记分期间,记分满5分的项目经理,必须及时参加市安质监督总站组织的质量强化培训并通过考试。

  在记分期间,记分达到第四条规定“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必须立即中止岗位工作,当年不得恢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新任命项目经理,并将任命文件抄送市安质监督站和相关监督机构。

  连续二年质量行为年度评价为“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在本市从事项目经理岗位工作。

  第六条 各监督机构对项目经理质量不良行为进行记分前,必须将具体事实及其依据和所记分值书面告知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属企业,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认为监督机构记分不当的,可以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管办申请复审。

  第七条 项目经理质量不良纪录各类表式由市安质监督总站制定,并统一印制。

  第八条 全市项目经理质量不良行为记分情况由市建管办每季度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项目经理质量不良行为记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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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