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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防御台风的具体措施》的函

来源:建设部 1990-01-01 00:00:00
          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防御台风的具体措施》的函

                建质综函[2005]115号

广东、广西、福建、江苏、山东、辽宁、安徽、海南省建设厅:

  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变化复杂,一些地区频遭台风袭击,以及由此带来的强风、强降雨的影响,给经济发展和公众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按照“不死人、少伤人”的指导思想,在思想、人员和物资方面,切实做好建设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各项防御工作,浙江省建设厅提出了加强台风防御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具体措施,现予以转发。

  请各地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制度,切实做好防御台风及其它自然天气灾害的工作。

  附件:《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防御台风的具体措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防御台风的具体措施

  每次台风预报发布以后,各地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以下防御工作:

  一、切实做好建设系统各项防御台风工作。一是立即开展城镇排水设施的检查,确保及时排除道路和低洼地区的积水。二是确保各项市政设施正常运行,特别是要尽力保证城镇的正常供水,要吸取以往台风灾害的教训,及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配备发电机,水泵等设备和物资,完善供水设施抢修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城市公园游乐设施在台风影响期间一律停止营业,对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由各地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实行有效的防台处置,及时加固或拆除。四是要重点督促施工单位对高空设施,塔吊,脚手架,临时工棚等进行有效的加固或必要的拆除。五是要及时关闭景区,撤离游客,并做好景区树木(尤其是古树名木)和景区设施的防护加固工作;对于景区易发地质灾害的地段要尽快进行有效的防护;台风来临时景区湖面的游览船只必须停止运营。六是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村镇危旧房的加固除险工作,确保村镇居民人身安全。

  二、及时撤离和转移人员。各地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当地党委、政府人员安全转移的命令,抓紧做好居住在危房、工棚、临时设施、低标准房屋、迎风房屋等的群众,处在易被吹倒的构筑物、高空设施等附近的人员,风景区内的游客,处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以及外乘务工人员和其他受影响人员的转移撤离工作,确保转移人员的安全和生活保障。各级各部门要逐个检查,不留死角,除设施、设备加固人员外,其余人员必须都要转移。对在建工地、景区一律停工或关闭至台风警报解除为止。凡发现违抗命令,擅自施工或不转移人员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三、及时开展救灾和灾后重建,严防出现“灾后灾”。台风过后,各地要首先确保供水企业用电,对受损供水设备进行检修,及早恢复供水,保障水质安全。城建管理部门要及时排除低洼积水,及时做好道路,桥梁设施和行道树,广告牌的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道路各类障碍物,恢复城镇市容。对建筑工地和被水浸泡及受损的房屋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防止出现“灾后灾”。

  四、加强值班制度、严肃值班纪律。各地要坚持24小时抗台值班制度,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掌握雨情、风情和水情,发生台风灾情和紧急情况,要及时处置、迅速上报当地政府和建设厅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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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