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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深圳市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示范城市的函

来源:建设部 1990-01-01 00:00:00
深圳市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98号)要求,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广东省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建设部组织专家考察组对深圳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评审。专家组认为深圳市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基础上,积极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全国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探索完善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机制和体系,经研究,我部确定深圳市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示范城市。

  希望深圳市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总结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经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为全国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做好示范,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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