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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来源:建设部 1990-01-01 00:00:00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在县(区)政府及各单位的重视支持下,近两年来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还存在着缴存率低、发展不平衡、总体规模小、发挥住房保障支持能力不足和管理上需要进一步规范等问题。为此,经研究,就切实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提高缴存率

  扩大住房公积覆盖面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今明两年将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率从目前的39.58%提高到60%以上。

  (一)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抚府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对本辖区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参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应缴未缴的,要依法做好催缴工作。个别尚未全面启动的县,在今年必须首先将县本级财政供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来。同时有关县(区)要按照2004年底向市政府的承诺,将历年拖欠的财政配套公积金在2007年底前予以补齐。

  (二)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中普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目前乡财县管的体制中,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配套资金和个人缴交部分实行财政代扣代缴。考虑一些县(区)财政的困难,乡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从2007年起,可分三年逐步到位,但每年应不低于应缴人数的三分之一,并争取尽快实施。

  (三)逐步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使更多的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

  (四)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增强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根据抚府发[2005]20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财力状况,有条件的县(区)、单位可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现行5%的基础上提高1-2个百分点。

  二、实行统一代扣代缴,确保配套资金到位

  (一)县(区)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配套资金在年初必须足额列入预算,非财政供养单位应足额在费用或成本中作出列支安排,确保配套到位。

  (二)财政和单位对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代扣代缴,与配套资金一并转入或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的专用账户中。

  (三)配套资金和代扣代缴个人住房公积金要及时到位,按进度均衡划拨。对配套资金未列入预算或未及时到位的,由市财政局在年终实行代扣。

  (四)市财政局对各县(区)财政配套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非财政供养单位配套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对不执行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格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要坚决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切实严格规范地开展工作,以保障资金的安全。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需决策的事项及时予以研究、审议、批准,并监督执行。管委会成员如出现大的人事变动,要及时调整,保证正常工作的运转。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区)办事处是全市唯一合法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的核算。全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特别要把紧资金安全的关口,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完善个贷发放的各项手续和责任制,提高贷款风险准备金的积累,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对去年专项审计中指出的存在问题,要认真按照《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以改进。

  (三)市财政、建设、审计、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自身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财务、专户等方面的监管,严禁截留、私存、擅自分发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对违规现象和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将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告,建立个人账户查询渠道,按受群众和社会的公开监督。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

  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大力提高运作水平,优化服务,积极稳妥地开展个贷发放工作,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一)加大个贷发放力度,在保证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比重,从今年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贷存比每年要保证在65%左右,使个贷规模在资金总量的逐年增加中不断有所扩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要重点向缴存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职工倾斜,实行降低缴存年限放贷的门槛、有额度地冲抵还贷、租房困难户还租和交物管费可部分提取等措施,为他们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有效地帮助和支持。

  (三)提高公积金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不断提升为职工办事的效率与服务水平。

  五、建立激励机制,推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住房公积金既是国家对职工的一项福利保障性政策,也是地方经济建设、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为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对县(区)政府和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激励机制。从今年开始,凡住房公积金工作开展得好、缴存量大的县(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个贷发放的规模和计划上相应对其给予倾斜支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定,采取“依规提足、保障专项、增量递进、奖励发展”的措施,建立一个有利于促进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面、增加个贷效益、优化服务水平、全方位调动积极性的预算管理机制,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
 
抚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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