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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

来源:建设部 1990-01-01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深入扎实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对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表见附件;可在建设部网站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专栏处下载;网址:http://www.cin.gov.cn/Planning/xnjc)。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市)、县(市、区)参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监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按照整体与重点相结合、制度建设与落实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考核指标与标准。对考核对象按定量与定性评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一)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附件1)。

  (二)各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附件2)。

  三、考核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考核采取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工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至2007年4月底前,各地按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检,填报考核表。其中,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县)市的上报材料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7年5月至9月,各地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整改。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对部分省、市有选择地进行实地检查。

  第三阶段,2007年10月1日-31日,各地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新填报考核表,完成全年自查自检和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年底,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开展考核的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围绕考核内容和要求逐项对照检查和填写,并全面、准确、客观、按时地向上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管部门报告考核结果。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地要妥善做好整改和处理工作,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自觉纠正。

  附件1: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

  附件2:各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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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各省、自治区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

  2. 各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