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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核准

来源: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02-27 17:15:04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等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⑷ 企业章程;
  ⑸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⑹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⑺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⑻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⑼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⑽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⑾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 资质证书正、副本;
  ⑵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⑶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3、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4、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
  5、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可自行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5、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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