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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动态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0-04-19 15:12:48

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的动态管理,提高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对建筑行业信用建设的示范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和《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是指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AAA级信用评价、在评价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第五条 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基本信息是指在评价有效期内,能够确认企业市场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的信息,包括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及其变更情况,企业的资质变动情况,以及国家机关检查检验记录、企业社会责任记录、有关机构的信用评价记录。

  第六条 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评价有效期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经县(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做出书面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以及司法机关做出的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决。

  第七条 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在评价有效期内基本信息内容变更,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相关资料报送本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单位,由初评单位送交中国建筑业协会,并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在相关信息平台上公布。

  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企业AAA级信用评价有效期。

  第八条 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的初评单位,负责采集由本单位初评的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并告知中国建筑业协会;或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委托,调查有关AAA级信用企业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况。初评单位不得瞒报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九条 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核实、记录、备案、公布,对发生不良行为的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发生不良行为的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的处理,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中《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和具体情况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所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分不满10分的,由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其不良行为信息予以记录。记分在10分以上(含10分)、不满20分的,对其不良行为信息予以记录,不予公布,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致函该企业予以诫勉。记分在20分以上(含20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公布其不良行为信息、评价有效期满后一年之内不予受理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等级评价申请、取消其中国建筑业协会当年的评奖评优资格等处理。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建筑业AAA级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发生不良行为应予处理的,由工作指导委员会向该企业的信用等级初评单位和企业进行核实,确认有关信息。确认属实且企业无异议,由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中国建筑业协会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期限为12个月以内。

  第十四条 对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的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五条 被处理企业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诉或向政府行业信用评价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