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为切实做好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保证继续教育有序进行和教学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建造师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对注册建造师综合素质的提升和专业知识的更新与补充,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贴近工程实际的原则。
第三条 继续教育工作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科学安排授课内容,注重注册建造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继续教育工作应通过建立相关制度,合理安排培训单位,减少建造师跨地区流动,减轻建造师学习负担,方便注册建造师学习。
第五条 对培训单位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加强对培训单位的推荐审核、课程设置、收费发证等关键环节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了保证继续教育的进行,成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研究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制度,并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决定继续教育的重要事项;保证继续教育工作顺利进行和培训质量。
(二)中国安装协会为领导小组组长单位,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为副组长单位,成员包括中国化工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工业建设分会、中国海洋石油建设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中国建材建设协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国机械工程建设总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中国轻工建设总公司。
第七条 为了落实继续教育的各项任务,设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管理办公室)。
(一)管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继续教育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包括:起草继续教育有关办法、制度;落实并检查有关制度的执行;制定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组织开展师资培训;考核与评估培训机构;对培训单位的办学条件、师资状况、培训计划、报名招生、授课教学、收费情况、学员测试、证书发放、学员档案等进行监督、检查、汇总,管理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信息库。
(二)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安装协会秘书处,由中国安装协会、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为了组织编写继续教育相关教材,组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委员会(以下称编委会)。
(一)编委会在领导小组领导下,配合并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任务;组织编写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教学大纲和教材;收集并总结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和教材在使用中的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和修改意见,为今后继续教育大纲和教材的修订、完善创造条件。
(二)编委会由中国安装协会、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专家及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和教材的主要执笔人组成。
第九条 为了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信息沟通和档案管理,建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信息库。
(一)信息库是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资料库。包括师资、专家、注册建造师等各类人员信息;培训单位的教学条件、培训、收费、教师等办学状况信息;文件、办法、规章、制度等管理信息;教学大纲和教材、师资培训、课程设置、学时状况、成绩测试、证书发放等教学信息;以及对培训单位的投诉等。
(二)信息库设在中国安装协会秘书处。
第三章 培训单位
第十条 培训单位是具体承担招收学员、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培训教学、组织考核测试、结业证书发放、学员档案管理、教师授课考评等各项继续教育任务的机构。培训机构应接受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由有意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向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地区安装协会(地区联络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单位按规定条件对申请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管理办公室推荐,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 培训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承担过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师等相关的职业教育培训,或其他与建设工程管理相关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专业教育经验;
(二)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民办许可证,或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办学单位;
(三)具有收费许可证;
(四)固定教学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配备有投影仪等教学设备;
(五)教授机电工程专业的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领导小组规定,使用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制作授课课件、学员考核测试、教师授课考核,和学员考勤、档案、成绩、信息反馈等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培训单位的授课教师必须参加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班学习,并取得《机电工程专业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取得《机电工程专业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授课教师,经所在培训单位同意,可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培训单位邀请,进行教学授课。
第十六条 培训单位应为学员学习期间在吃饭、住宿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将学员报名、教学计划、测试成绩、教学考评等情况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学员报名
第十八条 根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取得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的人员,在三年注册周期内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培训单位报名。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应填写《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报名表》,并提供建造师证书等相关证件。培训单位应对报名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送入学通知书。
第二十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三年继续教育周期内合理分配学时参加继续教育。为了保证办学质量,实现参加培训人数与培训单位教育资源能力协调一致,保障每一位学员均能接受继续教育,学员一般应按每人每年参加40学时学习为宜。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一般应参加企业注册所在地培训单位培训或所属行业协会指定的培训单位培训。因在外地施工等无法在企业注册地或制定培训单位接受培训的,也可就近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其他培训单位培训。
第二十二条 没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培训单位的地区和行业,注册建造师可就近接受继续教育;对于人员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地区和行业,有关地区安装协会(联络组)和行业协会可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管理办公室同意,可专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班进行授课。
第五章 冲抵学时
第二十三条 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冲抵学时的,应填写《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冲抵学时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属行业协会,或所在地区安装协会(分会、联络组),或所在培训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受理冲抵学时申请的单位,应按规定条件严格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冲抵学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将决定结果通报报送单位,由报送单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申请复议,由领导小组作出复议最终结论。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编号、换发、注销等管理工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凡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者,经培训单位报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加盖“中国安装协会”印章,由培训单位负责颁发。
第二十八条 证书如发生损坏、遗失,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证明,经所属行业协会或地区安装协会(分会、联络组)认定后,予以补发新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管理办公室对证书予以注销。
(一)采取别人代学、代考等欺骗手段获得证书;
(二)被建造师注册机构注销注册;
(三)提供虚假材料冲抵学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收费、对培训单位的动态监管等未尽事宜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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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冲抵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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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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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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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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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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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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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冲抵学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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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抵学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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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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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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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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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有关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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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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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冲抵继续教育学时的理由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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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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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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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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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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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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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须提交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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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单位指所在地区省级安装协会(分会、联络组)或有关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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