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
  • 开展2022年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巡查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安〔2022〕6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压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治理施工安全突出问题,切实提升全省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按照我厅今年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结合我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工作实际,我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详细]

  • 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示范工地公示

    据《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汕建协〔2018〕004号)相关规定,我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建的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五期项目(拾合路)进行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和现场安全检查。经评审,该工程符合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拟授予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可向汕尾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 [详细]

  • 停止运行汕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加快推进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能,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停止汕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升级,重新构建与我市建设领域发展相适应的市级新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详细]

  • 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公示

    根据《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2020修订版)》(汕建协〔2020〕025号)相关规定,我协会组织专家组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汕尾市东部水质净化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厂区)进行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和现场安全检查。经评审,该工程符合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拟授予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 [详细]

  •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公示

    根据《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汕建协〔2018〕004号)相关规定,我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保利汕尾金町湾C003地块项目二期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和现场安全检查。经评审,该工程符合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拟授予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可向汕尾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 [详细]

  • 停止运行汕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加快推进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能,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停止汕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升级,重新构建与我市建设领域发展相适应的市级新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 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工作有序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 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公示

    根据《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2020修订版)》(汕建协〔2020〕025号)相关规定,我协会组织专家组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汕尾市东部水质净化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厂区)进行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和现场安全检查。经评审,该工程符合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拟授予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

  •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公示

    根据《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汕建协〔2018〕004号)相关规定,我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保利汕尾金町湾C003地块项目二期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和现场安全检查。经评审,该工程符合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拟授予汕尾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可向汕尾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