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家审查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公示期内根据已申报的材料提出书面陈述意见(不得增加新人员、业绩等资料),按申报程序报至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详细]
凡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省建设厅颁发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申请资质延续。 [详细]
对专家审查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公示期内根据已申报的材料提出书面陈述意见(不得增加新人员、业绩等资料),按申报程序报至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凡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省建设厅颁发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申请资质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