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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固原建管 2007-08-22 00:00:00

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一些地区村庄、集镇建房质量安全隐患突出,监管薄弱,缺乏必要的建设知识,房屋坍塌,人员伤亡等事故频发。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村庄、集镇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紧急通知,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村庄、集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村庄、集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建设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切实防止农村建房中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对村镇新建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管。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城乡建设一体的工作要求,围绕部门工作职责,向下延伸,将村镇建设工程监管纳入整个建设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范畴;加大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细节入手,进一步扭转村镇建设管理薄弱现象。对于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或营业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20万元,或200平方米以上)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各县(区)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巡查,通过巡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并及时督促整顿和消除。
对于限额以下工程,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 强化服务指导,通过发放宣传挂图、介绍施工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常识等,在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泥土、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指导,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以及《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尽快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农村限额的住房或营业房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安全检查,并于9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建设局。市建设局根据各县(区)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农村房屋使用、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
各县(区)建设局要组织对农村既有住房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村民自建房屋的档案,完善相应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严肃查处擅自加层、改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将房屋拆除施工纳入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范围,相关单位和业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拆除手续,选择有资质的队伍,按照审批过的方案进行施工。
四、加强宣传。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设置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类标准,开展建房、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科普知识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规范和引导农村各类建筑向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结构安全、节约适用的方面发展。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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