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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 “5.12”汶川地震后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的

来源:甘肃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公示 2008-07-16 08:58:01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 “5.12”汶川地震后
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及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甘建设[2008]249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省级各有关厅、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做好“5.12”汶川地震后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切实提高教育、医疗等重要房屋建筑和供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镇供水等生命线工程的安全运行,指导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和今后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及大量震害调查和经验总结,在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抗震建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关于加强“5.12”汶川地震后我省灾区恢复重建的城乡规划编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经组织专家咨询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印发你们遵照执行。
 
 
                                       甘 肃 省 建 设 厅
                                        甘肃省抗震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 “5.12”汶川地震后我省城乡规划编制 
                     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5.12”汶川地震后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切实提高教育、医疗等重要房屋建筑和供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镇供水等生命线工程的安全运行,指导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和今后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及大量震害调查和经验总结,在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抗震建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抗震设防工作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主要用于指导“5.12”汶川地震后我省灾区恢复重建的城乡规划编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同时适用于今后我省其它地区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同类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的要求。
第二条  城镇和乡村重建规划方案应在市、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和乡村布局、布点进行明确的基础上编制,其编制内容应包括抗震防灾专项规划,提出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明确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确定避震疏散场所等抗震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要求。
第三条  城镇和乡村重建规划方案应依据地质灾害评价成果和城乡测绘结果编制。要充分考虑不良地质的危害,严禁在发震断裂带及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地质次生灾害的危险地段进行规划建设,尽可能避开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和高耸孤立的山丘等抗震不利地段。抗震设防区新建建设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必需有地震地质评价专篇并明确结论。
第四条  城镇重建规划方案及危旧房改造区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抗震救灾时道路通畅和人员疏散及避震要求,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并合理控制容积率,预留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场地和避震场所。对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多层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高层建筑(含裙房)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第五条  为保障少年儿童生命安全,切实提高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筑的抗震能力,今后中、小学的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食堂,幼儿园的生活用房等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再考虑使用人数、建筑层数和结构类型的因素,均划分为乙类,其抗震措施不得降低。
第六条  为保障医疗救护建筑的抗震救灾功能不致中断和尽快恢复,城镇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和乡村卫生院的诊疗建筑,不再区分医院等级和抗震设防烈度,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最低划分为乙类,其抗震措施不得降低。
第七条  为保障残疾和孤老等自救能力较弱群体的生命安全,城镇的敬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居住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均划分为乙类,其抗震措施不得降低。
第八条  为保障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使用安全,并提供灾期临时避震场所,体育场馆(含高等院校、中小学的风雨操场)、展览中心、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再区分建筑规模和等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最低应划分为乙类。
第九条  为保障人员密集的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抗震安全,对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3层及以上的商业建筑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其中对于底部商业,上部住宅、办公的商住楼及综合楼等,可以仅底部商业部分按乙类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条  为保障城镇供排水工程的正常运转,防止灾后环境污染和卫生防疫工作的需要,城镇供排水工程中的主要取水和排水设施及输水管线、主要水处理和输配建(构)筑物、动力和化验分析等生产建筑,不再区分城镇人口规模、抗震设防烈度和结构类型,其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最低应划分为乙类,且抗震措施不得降低。
第十一条  为保障地震时人员应急疏散和抗震救灾的交通通畅,位于城镇主、次干路上的桥梁(含高架路)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最低为乙类,其中在县城及以上城市交通网络(主干路)中占关键地位、承担城市对外联系功能、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梁应划分为甲类。
第十二条  为更好的实现“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避免人员重大伤亡,结合目前常用的结构体系,对3层及以上的多层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筑,医院和乡村卫生院的诊疗建筑,社会福利院的居住建筑,应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架-抗震墙等结构体系,不得采用砌体结构。
第十三条  为提高建筑抗震性能、增强防倒塌能力,今后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及学生宿舍建筑,医院和乡村卫生院的诊疗建筑,社会福利院的居住建筑,楼(屋)面均应采用整体性较好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其他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板时,应采用设置不少于40mm厚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叠合层的整体式构造。
第十四条  根据震害经验,3层及以上的建筑不应采用悬挑单廊式砌体结构型式;采用单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其框架抗震等级应比规范标准提高一级(当框架抗震等级已经为一级时,可不再提高)。
第十五条  根据地震中粘土砖砌体建筑破坏严重的震害经验,需进一步加强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要求。对构造柱的设置要求应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3.1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对圈梁的设置,应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3.3和表7.3.4的基础上,按提高抗震设防烈度一度后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为减轻建筑遭遇地震灾害时的非结构性损伤,减少震后维修、加固工作量和经济损失,应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变形性能较好的轻质材料做为框架或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围护和填充墙体,并加强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措施和连接构造。
第十七条  灾后重建的乡村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和卫生院等公益事业项目,道路、桥梁、供排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必需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各项建设管理规定和抗震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为保障乡村农宅的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集中建设的村民安置工程、3层及以上乡村自建农宅等建设项目,要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工程设计,并严格执行各项建设管理规定和抗震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为提高乡村自建低层农宅的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乡村自建2层及以下农宅,乡镇等地方人民政府和村级自治组织,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群众结合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参照《甘肃省村镇抗震农宅设计图集》、《甘肃省新农村住宅建设图集》和《甘肃省村镇居住建筑抗震技术措施》(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各市(州)也应根据本地区建筑材料、居民建房习惯和气候条件,制定一些适合当地农民建房,具有相当抗震能力的推荐性图集供农民建房时参照,并加强建房技术指导,努力提供相关服务,不断增强新建农宅的抗震能力。
第二十条  为减轻地震作用,提高建筑抗震性能,降低灾害损失,根据本次地震震害经验,鼓励在学校、医院等重要建筑和有条件的其它建筑中积极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等抗震技术措施;对体育场馆、展览中心等地震时可用作避难场所的大中型公共建筑,要积极采用抗震性态设计方法,确保结构关键部位抗震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为预防难于确定的地震灾害,全面提高教育、医疗等重要房屋建筑和城镇供排水设施等生命线工程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对城乡已有同类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能力达不到相应要求的,要结合经济条件和灾后重建规划,逐步加以改造和加固,争取实现与新建工程基本相同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坚持抗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严谨的工作方法,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切实保障遭遇地震灾害时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完成了初步设计审批的建设项目,且按本意见进行调整确有困难的,可不再调整。对本意见未涉及到的建设工程类型,仍应执行国家和我省的各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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