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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23”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来源:滁州市建委 2008-09-15 13:49:29
建安字〔2006〕4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各施工、监理企业:
    2006年2月23日10时50分左右,滁州市清水湾1#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该项目由滁州市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滁州市诚信监理公司监理,滁州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机修工在龙门架升节作业过程中,因钢丝绳断裂,造成吊蓝倾斜,致使一人高处坠落,当场死亡。
这起事故反映我市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未覆盖到每一个施工环节,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工作还不够到位。项目部、监理部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思想麻痹。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各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生产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制度建设。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按市建委《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指南》(建安字[2004]180号,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强化程序性监督,加大处罚力度,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监控。
    2、各级建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项目部和监理部组成人员的考核。认真督查项目部和监理部组成人员在岗情况及履行职责情况,对违规违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3、各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指南》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大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批及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控,强化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容器的报验管理及设备进出场的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监控。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要根据规范要求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以及现场项目经理、安全员,由项目总监牵头组织会审,并适时予以交底。
    4、各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指南》要求,建立以项目管理为中心的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健全从项目经理到各级管理人员、各班组、各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职工三级教育制度。各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现场专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每一个施工环节均处于受控状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检查和验收,确保机械设备处于安全使用状态。对于专项施工的分项项目要按市建委《指南》要求,确保设备完好、人员落实、机构落实。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2·23”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我们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漏洞,仍有相当部分的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思想麻痹,存在侥幸心理,职工三级教育流于形式。各县(市、区)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和各施工、监理企业要立即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以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为主题的安全生产警示活动。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坚决按照“三定”原则予以消除,加大事故通报力度和惩处力度,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确保我市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
 
                                                                       二○○六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 事故△ 通报
报:省建设厅,市安委会。
抄:省建设厅安全办公室,市安监局,各县(市)建筑管理站、安全监督站。
滁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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