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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来源:佳木斯造价网 2008-09-28 10:38:04
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的请示》(佳水呈字[2002]10号)收悉。佳木斯市供水企业由于受原材料、电价、工资的上涨,加之新水源建设,致使供水成本大幅度提高,企业经营出现亏损。按照国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水价改革方针,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分类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和制定。
    一、居民生活用水(含国家统一招生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公寓和宿舍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40元。
    二、行政事业(含群团组织)用水、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65元调整为2.00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含基建施工用水)每立方米制定为2.20元。其中住宿业(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餐饮业、娱乐业用水每立方米执行4.00元。
    四、特种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80元调整为4.20元。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让明材料,其生活用水每人每月按3立方米用水计算,每立方米用水由民政部门实行明补0.40元。
    根据黑龙江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黑教联发[1996]6号)文件中的有关精神,对街道和个体兴办的幼儿园的用水,享受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个进节约用水提出的居然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的用水改革方针,城市供水部门要积极推行装表到户、按表计量,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实行阶梯式水价的时间和范围另行确定)。    
    对沿用收费到总表、小区结算水价的用水,采取趸售水价,趸售价格应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最终价格的前提下,按正常水价标准的90%以下由供水公司与结算水价的单位协凋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五、鉴于我市尚有部分居民家中的用水计量设施已不准确或无用水计量设施,无法实行抄表收费到户,此次价格调整后,自来水公司要从每立方米水价收入中拿出0.08元,用于现有城市居民无水表、计量不准确或报废水表的安装、改造,使其达到国家标准。这部分资金要支付到位,专款专用,用足用好,并由市物价局监督使用。
    六、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国的几项规定》([64]财预380号)文件中:附加率应当从低,最高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十的有关规定,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供水附加费额不变,仍以黑价经字[2000]116号文件中确定的价格为基数征收附加费。
    望你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给我们
    此价格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佳木斯市物价局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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