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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来源:佳木斯造价网 2008-09-28 10:38:06
各县(市)建设局、各施工企业、各项目部:
    近几年,起重机械在建筑施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塔式起重机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施工速度,但是,由于存在多头管理,不仅削弱了对起重机械安拆、使用管理力度,而且使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无所适从,从而发生了数起塔吊龙门架倒伏臻伤致死事故,为了改变我市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管理薄弱的局面,根据国家一部两局建建[1998]164号《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市建设局对加我市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如下:

    一、全市施工现场即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等地卢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监督管理由市建设局安全监察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县(市)建设局安全监察部门执行,并接受市建设局的统一管理和领导。

    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拆)必须由具有省建设厅批准的安拆资质(许可证)安拆企业进行安装和拆除,持有其它部门或单位核发的起重机械安拆资质(许可证)不准在施工现场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作业。

    三、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有关机构实施,并委托经国务院核准具有检验检测许可证(资质)的机构持委托证书进行检测。否则,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拒绝违规检验检测。塔机(龙门架、施工电梯、轮胎式起重机)实行年检和每安装一次检验检测一次的办法。未经检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四、地施工现场从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和生产销售单位必须接受建设局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在向市建设局提供经国务院核发的检测许可证、营业执照、检测人员资料、检测仪器和设备、检测管理制度、检测责任制及收费依据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业务。生产单位在佳市销售施工用起重机械,必须按照规定到市建设局安全监察科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在佳市销售。

    五、凡新购进塔机包括龙门架、施工电梯等起重机械,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在安装前报市建设局安全监察科进行登记核准。

    六、各施工企业和塔机拆装企业在5月15日前要携带现有塔机、龙门架、施工电梯、轮胎起重机有关资料(机械型号、购进日期、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到市建设局安全监察科登记备案,领取登记标志。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塔机(龙门架、施工电梯)体的显著位置。

    七、各施工企业和拆装企业要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和记录,排除事故隐患。

    八、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前要将安装(拆)方案报市建设局备案。安装(拆)时要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并由所在企业实行安拆方案审批、基础验收和现场监管制度,基础由安全员验收,并做好签字和记录。

    九、严禁使用淘汰型塔式起重机和龙门架。

    十、从事塔机(龙门架、施工电梯)拆装人员,必须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施工组织者必须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起重机械安装(拆)项目经理证书方可上岗,具体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安全教育资格证书。起重机械司机、吊装指挥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自觉服从市建设局的安全监察和管理。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为有权向市建设局安全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8223551、13845456787、13845419737。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佳木斯市建设局
二○○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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