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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来源: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8-10-09 10:44:58
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执法责任

     ㈠、职责范围: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监督建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依法查处招标投标领域里的违法行为。

     ㈡、执法内容:

     1、审查招标单位资格和招标申请,审查招标工程和招标方式。

     2、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

     3、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和投标申请。

     4、审定标底,判定标底是否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5、监督招标单位组织专家评委,并对评标组织进行审查批复。

     6、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7、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监督合同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合同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书的承诺,清理不合理条款,并跟踪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8、依法对招投标各方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㈢、执法程序:

     1、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程序:

     ⑴.审查招标单位资格;

     ⑵.审查招标申请书;

     ⑶.审查招标文件;

     ⑷.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和投标申请书;

     ⑸.审定标底;

     ⑹.审批评标组织和评标、定标办法;

     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⑻.签发中标通知书;

     ⑼.监督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⑽.跟踪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2、查处违法行为程序:

     ⑴.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⑵.对适宜当场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要当场
制作处罚笔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在三日内报市建管局备案;

     ⑶.对不适宜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⑷.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

     ⑸.对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将“立案呈批表”和案件简况、有关证据、笔录等资料送市建管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⑹.需给予较重处罚的行政案件,由市建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⑺.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⑻.行政处罚实施前,应按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⑼.作出较重处罚前,应填发“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⑽.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或其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⑾.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⑿.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㈣、工作标准:

     ⑴.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监督管理工程招标投标和查处招投标各方的违法行为。

     ⑵.凡在济南市辖区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崐实行招标的工程外,均须在济南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实行崐招标发包。

     ⑶.在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除此之外的工程也可实行邀请招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只有极少数特殊工程可以采用议标方式,但须经市建管局或市招标办主要负责人批准。

     ⑷.凡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单体民 用工程、8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项目,限定按甲级取费等级发包,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80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及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允许按乙级以上取费级别发包,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民用建设项目,允许按丙级以上取费级别发包。

     ⑸.严格审查招标单位资格,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办理。

     ⑹.认真审定标底,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标底。

     ⑺.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11人,其中招标单位人数比例不得超过30%,其余专家从市评标专家网中抽取确定。

     ⑻.认真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以条例为“准绳”以招标文件为“尺度”,任何个人不得更改。

     ⑼.监督施工合同统一文本的使用,坚持合同先审查盖章,后由工商部门鉴证的程序。

     ⑽.及时依法查处招投标各方的违法行为。

     ㈤、办理期限:

     ⑴.对招标单位资格、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的审查在七日内审定完毕。

     ⑵.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工程在十五天内完成,2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在三十天内完成,特殊工程可适当延长。议标工程在十天内完成。

     ⑶.合同审查,在收到送审文本后三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合同纠纷和索赔,在十五日内调查了解并提出调解意见。

     ⑷.查处违法工程,应在接到举报五日内调查处理或作出答复。

     二、目标任务。

     ㈠、总体目标:

     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程序,使建设工程招标率达到100%,基本消除违反法定程序从事建筑活动的现象,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㈡、具体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大力推行公开招标、控制邀请招标,严格限制议标,工程招标率达到100%,其中公开招标率达到80%以上,竞争性招标达到90%以上。

     3、强化招投标工作管理力度,拓宽招投标工作范围,大力推进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装饰装修、设备材料供应招标。

     4、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管理、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发包行为,严禁私招乱雇,肢解工程,压级压价,以及无理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等违法行为。

     5、强化对施工企业的管理,规范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严禁施工企业通过行贿或随意压级压价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6、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改进和完善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7、强化合同管理,提高审查力度,积极做好合同履约回访工作,协调处理合同纠纷和做好仲裁工作。

     8、做好工程招投标的统计考核工作。

     9、积极培育招投标中介组织,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

     10、继续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密切合作,依法行政,对建筑市场实施综合治理。

     三、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投标,不仅可以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幕后交易、收受贿赂、中饱私囊等腐败现象,这是国内建设和反腐败的需要,也将是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所必需承担的义务,要充分认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要搞好招投标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都要重视和支持招投标工作,有领导坚强有力的支持,招投标工作就一定能向纵深发展。

     2、建章立制,提高素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严格自律、克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3、考核奖罚,检查监督。要建立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把工程招标率、公开招标率列为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纳入有关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于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的责任。

     4、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那些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公然以身试法的单位和个人,要充分运用法律和法规赋于的行政执法职能,坚决严厉地给予处罚。

     5、严明纪律,严肃法纪。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都不得利用职权或影响,以任何形式干预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正常进行,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山东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颁布以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对那些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但又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触犯刑律的,要坚决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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