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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来源: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8-10-09 10:45:07
黑龙江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省建委黑建设字[1987]第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活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打破地区、部门的界限,开展设计竞争,防止垄断,促使设计单位改进管理,采用先进技术,降低工程造价。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完成日益繁重的工程设计任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大中城市沿街的大型公共建筑、新开发的小区规划,城市新建的主要道路、桥梁、广场、大型供排水设施,都应创造条件,积极组织招标。具体项目由各市地建委或城建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凡持有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均可通过投标承揽工程设计任务,外埠设计单位,必须经当地市地建委验证,查审批准后,方可投标。

    第四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办公室),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形成后报当地市、行署建委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招标通知书。

    第五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和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主要实行设计方案招标,可以按不同专业性质,采取不同阶段的招标(一次性总招标或分单项分专业招标);中标单位承担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经招标单位同意也可以向其他具有相当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一次性分包。

    第七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2、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图及用地红线图;

    3、有设计要求说明书以及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

    4、有符合要求的1/500地形图以及专业部门(给排水、供电、通讯、市政道路等)审定的配套工程技术要求;

    5、成立了专门的招标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并有指定的负责人。

    第八条 凡应实行工程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不经招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批准“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建设银行不办理基本建设贷款或拨款,质检站不予质量认证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招标方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直接发出招标申请书,邀请招标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投标单位,每个单位推荐一至两个方案。

    第十条 招标程序

    1. 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2. 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3.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4. 投标单位报送申请书;

    5.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6. 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7. 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

    8. 投标单位按现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书;

    9. 招标单位当众开标,组织评标,按定标范围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0.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鉴定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 投标须知;

    2. 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文件的复制件;

    3. 项目说明书(基本情况和技术要求);

    4. 合同的主要要求和条件;

    5. 设计资料供应内容、方式和时间,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6. 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说明的时间和地点;

    7. 招标起止日期。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中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可以独立或联合投标,须按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投标申请书(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提供,一般应包括:

    1. 方案设计综合说明书;

    2. 方案设计内容及图纸;

    (1)总平面图(比例1:500)一份;

    (2)平面图(包括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项层,比例1:100~200)一份;

    (3)立面图(比例1:100~200)一份;

    (4)剖面图(比例1:100~200)主要剖面不少于两个;

    (5)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要绘制着色透视图一份,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民用、共用建筑要制做比例1:300模型,图纸和模型一律不准注明设计单位名称;

    (6)市政工程图纸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3. 工程概算(按概算定额分项编制)、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名称及用量;

    4. 设计进度和收费。

    第十五条 投标书要加盖设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由招投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私自拆看。

    第十六条 除经招标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批准,需投标单位前来说明问题外,所有投标单位都不得在评标期间来人做解释工作。如发现投标单位弄虚作假、谎报数字或私拉其他单位人员完成投标文件等情况时,立即取消投标资格。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设计人员、使用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参加评标人员由招标单位和当地市地建委或城建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招标单位邀请。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不邀请投标单位的人员参加评标工作,也不邀请招标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人员参加评标工作;评标组织外的任何人员不得干预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从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签订设计合同。

    第二十条 确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是:

    1. 设计方案的优劣;

    2. 经济效益好坏;

    3. 设计进度快慢;

    4. 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和投标,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监督。为保护非中标单位的权益,招标单位使用非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需征得其同意,可实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经济法庭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程招标试行办法不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第二十三条 本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由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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