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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邢台建设网 2008-10-10 14:45:06

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07-11-27 ]   [字体:大 中 小]

各县(市、区)安监站、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为了切实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中物料提升机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现将《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物料提升机登记(备案)管理。登记(备案)的具体办理程序按省建设厅下发的《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冀建材[2003]364号文)执行。截止到5月1日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物料提升机将禁止使用。

二、物料提升机登记(备案)应提供的资料由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其中产品技术鉴定(或评估)证书一项,现场正在使用的由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由市安监站统一组织技术鉴定或评估,定型生产企业制造的物料提升机,由该生产企业向省建设厅申请产品技术鉴定或评估。

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物料提升机使用登记(备案)、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内相关工作由市安监站监督一科负责。物料提升机登记(备案)信息月报,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县(市、区)当月物料提升机登记(备案)情况汇总后,于次月前3日内上报市安监站。联系电话:2162056,邮箱:ajzsfx@126.com。

 

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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