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交易中心、各开发(建设)、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建设厅吉建招[2008]7号《关于开展2008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和新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此次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和新申报工作,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做好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和新申报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现将此次通知内容公告如下,如有不明之处,请与我中心交易管理科联系。联系人:马双利、张国英。联系电话:0434-3268487。
关于开展2008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和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严格对评标专家资格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建设厅决定对现有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所有专家的资格进行复审,并同时受理专家资格的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工作
(一)凡于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专家,是本次专家资格复审的对象。
(二)参加复审的评标专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l、《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
2、《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原件)。
二、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新申报工作
(一)申报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4、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5、无经济犯罪或被取消评标资格记录。
(二)申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采用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三)申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l、《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职称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申请人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和新申报工作程序
1、复审专家和新申报人员按要求填写《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表格中附2-3份主要工作业绩复印件,若有获奖证书等证明自身能力的资料复印件可一并附上,表格下载地址http://zb.jljsw.gov.cn;
2、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复审专家和新申报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表送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处;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复审专家和新申报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对合格人员颁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纳入吉林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四、专业填报要求
此次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和新申报按附件2的专业划分要求进行填报,每人可以申报不超过3个专业的评标专家资格。
五、其他要求
1、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材料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对申报资料不实的视为无效。
2、不参加复审的评标专家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3、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和新申报时间:2008年9月20起至2008年11月2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4、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月12月1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汇总后送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处。申报材料应包括: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详细信息汇总表(附件3)。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投标 评标专家 通知
抄送:各设计院、施工企业、监理公司、造价咨询机构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8年9月16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