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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

来源:四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2008-10-20 10:49:27
 

四平市建设局文件

         四建字[2003]86

 

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

通   知

 

 

各县(市)建设局、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建立完善我市建设工程分包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防止非法分包和层层转包,规范建筑企业间的分包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做如下通知:

    一、在我市市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进行综合总包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企业)和分包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通知。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行为,均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市建设局是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实行进场公开交易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建交中心)具体负责工程分包活动的管理及办理相关手续。

建交中心的主要职责:

1、  审核、确认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交易资格合法性,并依据其资质等级确定其分包范围。

2、  积极拓展并完善工程分包管理及服务功能,发布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信息。设置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交易场所,为总承包、分包各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服务。

3、  负责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4、  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分包合同双方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或纠纷。

    三、分包企业承揽分包工程前,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委托的证明材料、企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技术工种人员花名册及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并填写分包申请表,经审查合格方可进行交易活动。

    外埠分包企业除提供以上证件、文字资料外,还须到市建交中心办理审验手续。其施工人员必须来自本企业所在地,并得到专业工种上岗证、流动人员暂住证后,到市建交中心备案。

    总承包企业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到市建交中心发布工程分包信息。择优确定分包单位,严禁场外交易。分包企业确定后,总包企业凭中标通知书与分包企业在建交中心进行洽谈。

总承包与分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统一合同样本或《四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要求签订分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合同须在市建交中心备案。

    四、在实施分包过程中,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择优选择分包企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禁止欺诈等违法行为。实施工程分包的总承包企业必须是经招标中标或经批准直接承包工程的建筑企业。

    总承包企业不得向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中部分工程进行分包,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总承包企业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企业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使用部分劳务外,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总承包企业拟进行施工分包的,应就分包的内容、范围、数量及其他有关事宜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与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分包企业完成其分包任务后,应及时向总承包企业报告。总承包企业收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对工程完工的情况予以检查确认,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的工程建设专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分包合同中的有关合同条款、施工责任等方面发生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通过相关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    六、对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交易活动实行遵纪守法考核制度。由建交中心进行考核检查,对在分包交易活动中有私下交易、分包合同不备案等违规违法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由市建交中心作为不良业绩予以记载,对存在多次不良业绩记录、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实行经济处罚直至停止交易资格。在企业年审时,给予资质降级直至取消企业资质的处罚。

    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实行工程质量连带责任制,工程竣工时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交易手续、分包合同备案手续都要齐全完备,否则不予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备案手续,建筑物不允许使用。

    凡违反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或不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搞场外分包活动的行为,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对所辖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活动进行管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

 

抄报:    省建设厅、市政府闫杰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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