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化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通建发[2006]第30号 签发人:李涛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现将《通化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新建住宅工程特点和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1、《通化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通化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附: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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