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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通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8-10-21 10:15:45

吉建质〔2004〕14号          签发人:秦福义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基本建设规模的扩大和建设市场的发展,建设监理制度在我省深入推行,目前已覆盖全省各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工期和发挥投资效益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方的肯定和建设单位的认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目前监理行业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行为已到了必须引起重视和彻底改进的时刻。为加强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省建设厅就加强监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必须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监理岗位职责,做好工程监理工作。

二、再次强调监理工程师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严禁监理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注册或兼职。监理人员正常流动,应及时到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监理人员不得出卖、出借、涂改岗位证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不得在国家机关、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从事与其注册(或受聘)监理企业承担工程监理工作不相符的业务。

三、监理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省A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总监培训证书,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方可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四、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职责从事监理工作。不得以权谋私,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和贿赂,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五、监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佩戴胸卡,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执业行为的监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进行一次检查,要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放监理企业现场派出机构“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调查表”(详见附件),调查结果要存档备案,作为对监理企业和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检查情况总结上报省建设厅质监站。

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人员发现监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省建设厅举报,向省建设厅举报方式如下:

1、电话,举报电话:0431-8985370或8985378;

2、书面,书面举报填写“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调查表”,邮寄到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邮政编码:130061,地址:长春市百草路289号;

3、电子邮件,邮箱:jlsjsjlxh@mail.jl.cn

在鼓励对监理人员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同时,对恶意污陷者将严厉查处,对诽谤者将依法追究。

七、监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经查实将对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包括暂停执业、注销其监理岗位证书、终身不得执业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调查表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监理 管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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