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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的通知

来源:通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9-02-03 09:52:27

吉建质〔2006〕5号         签发人:秦福义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针对我省监理人员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省建设厅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管理工作的意见》(吉建质〔2004〕14号,在“吉林监理在线”网站上可查询),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地从事现场监理工作的人员加强了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但是,目前监理人员无证上岗、责任心差、服务不到位、吃拿卡要报等行为依然存在,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极个别人员行为恶劣,严重影响了我省监理队伍形象和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必须予以严肃清理,因此就加强监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求各监理企业(含进入吉林省承揽业务的外埠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吉建质〔2004〕14号”文件精神,全面进行一次监理人员执业行为自查自纠,要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填写“监理人员执业行为调查表”(附表一),于8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监理人员执业行为调查表”报工程所在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理人员执业行为检查工作,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后形成本地监理人员执业行为调查报告,于9月30日前书面报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省建设厅将对各地现场监理人员执业行为进行检查。

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人员发现监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省建设厅举报,向省建设厅举报方式如下:

1、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431-2752582或2752589;

2、书面举报,填写“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调查表”(《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附件),邮寄到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邮政编码:130051,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

3、电子邮件,邮箱:jst-zjz@mail.jl.gov.cn

五、对违规监理人员,经查实后将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包括暂停执业、注销其监理岗位证书、终身不得执业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表一:监理人员执业行为调查表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监理人员  执业  通知                   

 抄送:各市州质量监督站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