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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通化市建设网 2009-02-03 09:52:36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标准的通知   

吉建城[2005]12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各城市投入了大量资金修建道路,增加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城市基础设施水平不断提高,缓解了交通拥挤现象。但由于对道路占用挖掘控制不严、管理不善、材料价格变动等原因,实际道路挖掘修复成本不断增加,各地不同程度存在道路修复不及时、修复标准不高的现象;而目前执行的复原费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已经不能满足城市道路复原的实际需要,为了保证挖掘道路的复原质量,减少因控制不严造成的马路拉锁现象,确保道路设施完好,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整体水平,更好地发挥其交通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和吉林省法制局、吉林省城乡建设保护厅《吉林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若干规定》(吉府法字[1989]5号)以及《吉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通知》(吉建城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挖掘破损道路复原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以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城市道路复原费由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征收,实行专户存储,用于道路的复原和维护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通知下发后,《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通知》(吉建城字[1993]36号)文件即行废止;请各城市认真按新标准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新调整的城市道路挖掘破损复原标准

 

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吉林省城市(县、镇)挖掘破损道路复原费标准

道 路 类 型

单位

收费标准(元)

挖掘沥青混凝土行车路面

平方米

200

318

挖掘水泥混凝土行车路面

平方米

200

298

挖掘沥青灌入式行车路面

平方米

170

198

挖掘碎石、土路及路肩

平方米

40

40

挖掘高级彩色方砖人行道

平方米

 

130

挖掘有铺装(普通)人行道

平方米

80

80

挖掘边石、界石、街渠

延米

40

40

履带车损坏路面

平方米

15

20

建筑施工损坏路面

平方米

30

35

顶管穿越道路

延米

20

20

注:1、建筑施工损坏路面系指建筑重车及施工占用道路造成的路面变形、破损等。
  2、挖掘道路面积小于20平方米时,复原费按照实际预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