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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来源:通化市建设网 2009-02-03 09:52:36

吉林省建设厅、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整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吉建城字[1993]第39

  各市(地、州)、县(市)建委(城建局)、物价局、财政

  局:

 

我省自实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以来,对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改造,促进节约用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一些地方因物价等原因自行调整了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出现了不少问题。为统一全省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范围,解决我省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中的混乱现象,根据《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省政府52号令),结合我省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实际,参照外省的收费标准及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对全省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和征收范围进行整顿,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向城市排水设施(含由城建管理整治的,接纳城市排水的江、河、湖、塘等水体)排放污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均应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排水设施使用单位的排水量,按污水排放的实际污水量计算。不具备计量条件的,按用水量(包括自备水源)的90%计算;以水为产品的原料的单位按总用水量扣除产品用水量计算核定。

三、整顿后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全省统一为每吨0.15元,单位利用自有管道或局部使用市政管道(100米以内)将污水排向水体的,应相应减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最多不能超过省定标准的50%。

四、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儿园、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对确有困难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减缓交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五、排水设施使用费由城市市(县)级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排水设施维修、养护、改造、更新及排水水质监测、管理等,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收费单位须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地级(包括延吉市)收取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1%,由征收单位直接上缴省建设厅,并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储存,用于全省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规划建设前期工作及排水水质监测、科研和人员培训管理等工作。

七、本通知自九月一日起执行。各地要认真贯彻,凡超过省统一制定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要坚决纠正,各地自行制定的有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收费的规定即行废止。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