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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鞍山建设科技网 2009-06-05 08:59:55

辽住建[2009]49号

 

各市建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次换证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进行。依据以上原则,凡由省厅负责换证的资质,各换证企业只要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即可,省厅不再增加新的申报材料要求。

  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换证按照省厅《关于开展专项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辽建[2008]158号)办理。

  三、《通知》第二(二)项未要求申报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申报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而是由省厅负责核实相关内容。按照简便原则,如果申报人员的相关信息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网(即蓝图网)中的内容一致,企业可不向省厅提供以上人员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但申报人员信息与蓝图网不一致或蓝图网中没有录入的,须将有关人员的信息予以补录或提供证件原件备查。

  四、《通知》第二(二)4条规定的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由省厅负责审核。各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中规定的七种情况,确定本企业属于那种社保类型后,有针对性地提供社保证明材料。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证的,企业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应单独装订,由我厅负责换证的,社保证明材料可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装订。

  五、由于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设计类型有较大变化,企业要按照《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设计类型对照表》的内容,按照一致或相近的原则,正确选择换证时申请资质的行业和专业。

  六、企业应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不得弄虚作假。由省厅负责换证的企业,我厅将对企业申报内容在蓝图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期为15个工作日。凡未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注册人员重复注册及申报前一年有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将不予许可;对于网上公布期间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将予核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除不予许可外,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取得的全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含暂定级),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提前做好换证安排,最迟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

 

  附件:《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