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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三亚建设工程信息网 2011-04-27 12:24:52

  (三住建[2011]229号)

 

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建设责任主体:

  为了贯彻实施《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27号),做好我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推广,推进我市成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科 [2011]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本单位本工程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凡申报 2010-2012年三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推广示范项目,均应在申报前办理相应工程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专项施工内容的施工发包和施工许可。即在总包工程施工许可中未含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专项内容的应办理专项施工许可;总包施工内容中已包含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专项施工内容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分包行为应符合现行有关发包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科 [2011]76号)将作为我局《关于组织申报 2010-2012年三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推广项目示范的通知》(三住建 [2011]193号)文件的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不相符之处,执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科 [2011]76号)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 O 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建科 [2011]76号

  QSF-2011-370001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27号),做好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推广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建和既有建筑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委托建筑工程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图设计。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施工图设计,对高层宾馆、酒店等公共建筑,原则上要求屋面布置太阳能热水集热系统的面积不少于屋面建筑面积的 50%。当该面积内布置的太阳能集热器产生的热量达不到设计耗热量的 1/3时,设计单位需提供设计计算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意见,可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万平方米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应安装能耗监控系统,并上传至“海南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预留监测点。

  四、 2011年 8月 1日后开工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施工企业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

  (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三)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四)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可承担增量投资不超过 300万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施工,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倍;其他企业可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担各类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施工。

  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 [2001]82号)予以核发,报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备案。

  五、新建和在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由承担建筑工程监理服务的监理企业实施监理。既有建筑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委托建筑工程原监理企业或有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监理企业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招标投标按省政府《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的通知》(琼府 [2010]79号)执行。政府投资或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上的;

  (三)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 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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