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山)质量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市建设局《九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九建建字[2008]61号)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定于2011年12月对全市专项试验室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专项实验室。
二、检查内容
1、资质取得情况、检测仪器设备及专业检测人员配备情况。
2、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3、有关资料、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见表1、附录A、附录B、附录C。
三、时间安排及检查方式
1、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根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检,并在12月15日以前将检查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
2、各县(市、区、山)质量监督机构应在12月25日之前对本辖区内各专项试验室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质监站质量管理科,市质监站将抽查5个县区专项实验室,市区专项实验室全面检查。
四、有关要求
各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受检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迎检,提供的相关资料要做到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五、结果处理
1、检查结束后,对无资质的生产企业报送市建设规划局进行处理。
2、对于出现问题较多、较严重、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生产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3、对本次检查中质量控制稳定、资料齐全表现突出的企业将予以通报表彰。
以上处理结果将均予以网上公示。
附件:表1:企业专项试验室质量检查评分汇总表
附录A:试验室主要设备检查表
附录B:原材料检验记录检查表
附录C: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控制资料检查表
注:相关附件表格请在九江市建设规划局网站上下载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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