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的通知》(粤建市[2012]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市[2012]28号)
粤建市[2012]28号附件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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