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单位:
为了减少投标人在缴退投标保证金过程中的往返,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中心收退投标保证金的方式作如下变动:
1、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不在另行开具保证金收款票据(交纳现金的除外),以各投标单位转帐或电汇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银行出具的票据为收退依据。
2、投标人在汇缴投标保证金时,请在进账单或电汇单的备注栏(或附加信息栏)填写清楚投标项目的全称,不得简写、缩写,如此项缺失导致不能识别归属项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3、投标人投标时向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提交两份保证金电汇票据复印件,复印件内容字迹必须清晰正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根据保证金到帐情况在保证金电汇票据复印件上加盖“到帐确认章”,投标人持盖有“到帐确认章”的保证金电汇票据复印件交监督部门查验后由投标单位自行妥善保管,另一份复印件交由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用于退还保证金时使用,保证金电汇票据复印件必须注明投标单位财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4、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由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按照投标人的保证金来款渠道直接将投标保证金原路退回,退回时间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投标人无需到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手续,退还情况将在红河州公共资源信息网公布。
5、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项目合同鉴订后,由中标单位携带一份合同复印件前来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合同复印件3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投标人的保证金来款渠道直接将投标保证金原路退回,退还情况将在红河州公共资源信息网公布。
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