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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4-2015年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新余造价信息网 2014-05-12 15:19:16

  赣建价发[2014]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2014年至2015年度全国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中价协〔2013〕5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造价员的管理,提高造价员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方便广大造价员完成继续教育,特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主项专业)从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或验证合格后按规定须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学时和方法

  根据新的规定,造价员每四年必须完成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造价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的方式进行。

  三、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方式

  (一)平台:中价协网络教育平台。

  (二)方法:登陆中价协网络平台:www.ceca.org.cn,学员点击进入页面右侧“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系统”栏目,按照学习流程提示进行操作;个人登录密码和方式请按(赣建价发[2012]10号)的方法执行。

  (三)内容:

  1、《工程造价专业发展概述》;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A\B\C\D\E\F\I\N》;

  5、《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H\J\K\G\L》;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编概况及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主要条款释义以及实际使用技巧;

  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宣贯;

  8、《城市轨道交通个阶段控制要点》;

  9、《建筑施工新技术》;(属考试内容)

  10、《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

  11、《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12、《建设工程计价》;

  1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4、《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

  15、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处理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

  学员在网络继续教育学时中需学完以上课程满40学时,方可参加考试 (考试次数不限)。考试合格后打印继续教育的合格证明作为资格验证的依据。

  四、网络继续教育开通时间

  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播放时间截止至2015年5月31日。

  五、交费方式

  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规定,网络继续教育40学时的收费标准为400元/人。造价员按以下方式交费并索取发票。

  (一)交费

  1、银行网上支付:登录网站,即时交费,即时开通;

  2、邮局汇款:

  收款人: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06室

  邮政编码:100083

  邮局汇款单事由栏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后6位数字及资格证书编号,并写明江西省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

  3、银行汇款:

  收款人: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海淀区知春路支行

  账号:100730370350010001

  银行汇款单事由栏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后6位数字及资格证书编号并写明江西省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

  注:学员通过邮局或银行汇款,一般需要等2-3天方可开通学习。如需尽快开通学习,请将汇款回单发传真至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传真:010-82330766;客服电话:4008105999 010-82326699;

  (二)索取发票

  学员登录后点击“发票索取”,按照“发票索取”程序索取发票。

  六、网络技术支持

  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遇到网络技术问题,请拨打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8105999 010-82326699。

  七、要求

  (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造价员通过网上考试合格,并打印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作为我省造价员完成40学时的网络继续教育的凭证;

  (二)按照有关规定,造价员继续教育学习合格证书是造价员每四年一次资格证书验证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请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省直单位及持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认真抓好并完成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需继续教育造价员名单(2014.5.4).xls(请大家下载名单查看,名单中的人都需要按文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不在名单中的人本次教育不需要参加。)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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