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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桩基检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赣州规划建设网 2015-05-25 16:18:45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南康区建设局、各检测机构、中心城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桩基检测行为,提高桩基检测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桩基检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市规建字[2014]19号)等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桩基检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赣州市域范围内开展桩基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均须按要求纳入赣州市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管理。

  二、检测机构申报信息系统账号应满足《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桩基检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市规建字[2014]19号)文件要求,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一)账号申报:检测机构可在每月1-10日进入市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申报账号(检测机构应无未纳入市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擅自在我市开展桩基检测业务情况);

  (二)资料、现场复核:检测机构向市质监站提交信息登记书面材料,市质监站组织对系统申报信息和书面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将对检测机构办公场所、设备、上岗人员(检测人员应无未纳入市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在我市从事桩基检测工作情况)和机构管理情况等有关条件进行现场复核;

  (三)信息公布:资料和现场复核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将在市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内生成正式企业账号,并在赣州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网上公布。

  三、在我市无实验室的检测机构需说明桩基芯样抗压试验措施(可委托我市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芯样抗压试验)。

  四、纳入市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机构应每年度提供资质、设备、人员、场地、业绩等资料进行信息核查。

  五、桩基检测任务开始前,检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在市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内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静载试桩检测采用桩身自反力平衡法进行试验的,需一并提供计算说明书),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等各方确认后,连同检测合同一起告知当地质监站后方可进行检测。

  进场检测时,检测机构应以书面或短信等可追溯方式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进行见证,并于现场检测开始24小时前以书面或短信等可追溯方式通知当地质监站,当地质监站对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六、检测机构应于每次检测开始24小时前在市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填报检测计划,必须严格按经确认的检测方案和检测计划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和计划的,应由检测机构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后重新在市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填报,并告知当地质监站后方可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现场检测人员必须为检测方案和检测计划中确定的检测人员,确需调整人员的,需以书面或短信等可追溯方式征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且调整后人员也应为在我市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内记录的检测人员。

  七、桩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在资质能力范围内的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进场后应按要求及时拍摄上传现场照片并保障检测设备实时上传检测数据至市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八、检测机构应在单位工程检测结束后及时在市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内编制检测报告,并生成具有识别二维码的关键页,未经过市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我市建设工程桩基子分部和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应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以短信或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48小时内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含测试曲线)以书面形式报当地质监站,并按要求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九、建设单位应委托已纳入市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桩基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要求检测机构及时提供具有识别二维码的检测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检测过程严格执行见证制度,加强对检测行为的监督。

  十、检测机构应加强人员学习培训,提高检测水平,规范检测行为,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和行业自律。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机构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对存在未按要求委托检测、开展检测活动及见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赣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5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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