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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问题若干规定的公示

来源: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2015-12-15 12:00:43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现行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市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操作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规定:

  1、强化标前监管,严格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单位。需要总承包单位配合、协调、管理的专业工程,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人不得另行单独平行发包。

  装修、幕墙、消防、智能化等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确需另行招标的,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

  2、规范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投标文件《示范文本》。投标人在市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时,应依据示范文本,在 投标书文件的相应章节中 ,载明中标后项目部配备的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内容应与中标通知书所要求的相一致。

  3、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项目中标通知书格式。在中标通知书中,根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该工程项目部配备的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在中标备案时,应对中标通知书进行编号。市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采用统一格式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格式另附。

  4、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招投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我市相关规定,参照市区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示范文本》(试行本,另附)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合理设定取费标准,不得突破政府指导价的竞争幅度。按规定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必须进场交易。

  5、强化国有投资项目监管,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监管方式。严格按照市政府绍政(2015)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凡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无论是否属于市外招商引进或外资项目,一概实行公开招标。对于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的必须招标项目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6、进一步规范投标资格审查评审工作。在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项目招标时,严格执行一个项目总监只宜担任一个监理项目的管理要求。在施工项目招标时,无论何种投资性质,一个施工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或监理项目竣工后(以竣工验收单为准),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7、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市区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外地来绍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办公场所。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抽查。

  以上规定与我局此前所发布的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文件精神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现就上述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联系电话:85202040。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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