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各施工企业: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14〕17号)规定,适应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号),合理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实施办法》(川建价发[2014]34号)进行修订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度起,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1、特级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上限核定;一级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上限的90%核定;二级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上限的75%核定;三级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下限的110%核定。
2、凡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底以前成立还未改制的或已改制但仍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按以下规定核定:
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上限95%核定;
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上限的80%核定。
(二)专业承包企业
1、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下限的110%核定;其他级别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规费标准下限核定。
2、凡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底以前成立还未改制的或已改制但仍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下限115%核定。
(三)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
按规费标准下限核定(不分资质等级)。
(四)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5年版),不再核定“高耸建筑物专业承包资质”规费标准。
二、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核定。
三、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实施办法》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攀枝花办证时间: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2月25日。
五、核定范围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
六、办证需提供的资料及数据
1、填写《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在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该表在四川省造价信息网上下载,网址:www.sceci.net,办事指南);
2、提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外省入川的施工企业同时还需提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入川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上年度的施工产值(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审施工资质的数据为准);
4、上年度平均在册职工人数及人均产值(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为准);
5、上年度工资总额及人均年工资额(应包括民工工资及分包部分工资额);
6、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以上5费由市社保局出具有效证明)和住房公积金(附住房公积金交费发票用手机拍照,统一放在A4纸上)。
联系人:造价科杨莉琴 联系电话:3349626
注:各企业可在 www.sceci.net/,文件通知栏中“关于办理2016年度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工作的通知 ”中打印附件表2,并打印上报我造价站。
附件: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1月12日